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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社评:Facebook应为付费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当Facebook有偿在其网站上登出广告时,这样的广告就不属于第三方内容,而是Facebook的产品,Facebook应当负连带责任。

马丁•刘易斯(Martin Lewis)的声誉受到威胁是显而易见的。这位记者、电视节目主持人及网站创始人正在从事为人提供财务建议的业务。Facebook上的一系列付费广告给人一种印象,他与一些可疑的金融宣传有关——比特币、二进制交易、支付保障保险(PPI)等等。这些广告与他毫无关系,它们使用了他的名字,有的还使用了他的形象。

刘易斯(曾为英国《金融时报》撰文)分别向Facebook和英国广告标准管理局(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提出了申诉。Facebook删除了广告,ASA也判他胜诉。但刘易斯声称,Facebook上很快又出现了类似的广告。因此,他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Facebook,要求判处后者作出“惩戒性赔偿”——金额高到足以促使当事人改变行为的赔偿。

在英国,出版人与广告商共同对诽谤性广告负有责任。这就引出了一个熟悉的问题:Facebook究竟是不是一个出版人?就其用户发布的帖子而言,这是个复杂的问题。该社交网络对监控和管理第三方内容负有一定责任。在法律上,这种责任因不同管辖地区而不同,但Facebook自身关于从平台上删除仇恨言论之类的政策表明,它接受这一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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