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总统上台的改革之风,很快将吹遍美国公司董事会。遗憾的是,高管们并没有将这当作新鲜空气而加以欢迎,而是视之为对自身事务的危险干涉。在美国商业圆桌(Business Roundtable),暴风雨的乌云正在积聚;而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中的共和党人正竭力阻止公司治理改革,这些改革将使权力的天平从管理者向所有者——股东——倾斜。
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董事会的软弱和无能。既然董事会未能行使有效的监督,股东为何不干脆撤换他们?答案在于,美国法律及实践令股东很难追究董事会的责任。
一般而言,在选举获得提名的董事时,投资者不能投反对票。美国近半数大型蓝筹公司的“默认条款”是:对于管理层提名的人选,股东只能投赞成票,或者弃权。因此,即使没有获得多数股东的支持,候选人也能当选董事。如果有人愿意花时间和精力挑战董事会,美国证交会实施的限制性规则,也会使推举其他人选极为困难,而且成本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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