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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六大关系:反思与前路

许可:六大关系所蕴含的六对矛盾,亦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永恒矛盾,它们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化解,可这又何尝不是其臻于完善的动力?

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行。自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已降,已经9年,自2003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研究已降,更历18年。最终成稿的8章74条《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谓句句有故事,字字不容易。在2018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和2020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时,我曾分别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前瞻:六大关系待解”和“再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六大关系”为题,剖析了贯穿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始终的六大关系。值此立法功成,我们不妨仍从六大关系出发,检视《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版本,并展望其实施前景。

个人和企业的关系

正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1条将“数据保护”与“数据流动”作为并置目标,《个人信息保护法》亦开宗明义,申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两大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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