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互联网金融

治理网络小贷,地域管制并非正途

许可:当前,许多问题重重的现金贷公司试图取得网络小贷牌照,也可能导致现金贷风险迅速蔓延到网络小贷领域。

11月21日晚,《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一经发布,便激起千层浪。这一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至此,由不久前现金贷争议引发的监管风波开始向一般小额贷款公司(下称“线下小贷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蔓延。尽管该通知只涉及增量,但市场普遍忧虑:当下已取得跨地域经营小额贷款资格的网络小贷公司是否会在未来面临同一命运。这绝非空穴来风,有消息称,银监会不日将就线下小贷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在市场闻风而动、监管紧锣密鼓的大背景下,我们不妨暂缓步伐,在三思“跨地域经营”利弊之后,再审慎前行。

“跨地域经营”并非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对网络小贷的主要批评。不过,根据《manbetx3.0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对“监管套利”的界定,网络小贷公司并没有通过违反现有的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相反,它始终在各地金融办和银监会的监管之下。当然,如果我们采广义“监管套利”的概念,也可以将这一批评理解为通过“网络小贷公司形式”规避了线下小贷经营地域的限制。可即使如此,该批评亦不无疑问。从各地网络小贷公司的规定来看,网络小贷的设立门槛远高于《manbetx3.0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manbetx3.0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线下小贷公司的要求,从下表1总结的注册资本要求便可见一斑。同时,考虑到申请贷款、风控筛选、审批、贷后管理的技术要求,以及严禁跨区域办理线下小额贷款业务的规定,网络小贷公司和线下小贷公司完全是不同的组织类型,有着不同的设立目的,遵循着不同的监管规则,前者不会也不可能穿自己马甲,行后者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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