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对这一酝酿有时的新规的出台,官方媒体并不讳言:“能上能下”,关键在于“能下”。规定的具体内容也确实着重“能下”一面:第八条当中,提出了10类“能下”的调整标准。对于调整程序,规定也做出了具体部署,可以说是对当前如火如荼开展的“三严三实”的运动精神的落实。
按理说,官员“能上能下”并不稀奇;如果只能上而不能下,才会令人错愕。我们暂不论此规定是否符合现代政党治理中关键的“党政分离”的精神,如果它能够有效解决当前中共官场的流弊,创造出官员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实现政绩和民心的双丰收,还是值得称赞。但令人感到遗憾不安的是,仅从规定内容来看,中共为解决干部队伍问题所开出的药方,并未摆脱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当前吏治弊端的思维,并可能因执行层面的问题而适得其反。
分析规定中的重要条款,特别是涉及官员问责的第七条、10类“能下”调整标准的第八条、以及调整程序的第九条,我们不难看出整个规定背后的指导原则。它仍旧强调了中共长期坚持的党内“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成分,而相对淡化了“民主”成分。从权力运行的角度看,本规定的实施将使原本已经比较集中的权力再次大幅向中央集中。从不长的中共历史的角度看,或许我们也可以将这种趋势视为权力的“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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