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刑法》第291条,认定“许志永无视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规范,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多次组织、策划在政府机关周边地区、商业繁华地带及人流密集地区等公共场所,实施多人聚集及张打横幅的活动,且参与人员在现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严重。许志永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认为北京市检察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这个结论下得过于匆忙,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并不等于被告违法;要确定被告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还要分析法律规定及其适当解释。
《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您已阅读6%(428字),剩余94%(6539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订阅以继续探索完整内容,并享受更多专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