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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案须依宪审判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许志永的言行并未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一审判决无视《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自由权,错误解释了《刑法》第291条,判决不能成立。

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刑法》第291条,认定“许志永无视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规范,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多次组织、策划在政府机关周边地区、商业繁华地带及人流密集地区等公共场所,实施多人聚集及张打横幅的活动,且参与人员在现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严重。许志永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认为北京市检察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这个结论下得过于匆忙,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并不等于被告违法;要确定被告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还要分析法律规定及其适当解释。

《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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