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垮台带给我们一个深刻的教训:不应容许金融服务企业像AIG那样挑选自己的监管机构。但梅利莎•比恩(Melissa Bean)和埃德•罗伊斯(Ed Royce)不顾这个明显的警告,在众议院提出了为保险公司制定“非强制性联邦宪章”的法案,即保险公司可以在州立和联邦监管机构之间任意选择和变更。要想真正发挥效力,监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必须如婚姻般长久而忠诚,而不是像一夜情那样短暂而随意。
我们如何监管保险业并不是个深奥的问题。保险公司每年收取的保费超过1万亿美元,总资产超过6万亿美元。作为公司债的大买家,它们是融资的主要来源。没有保险,你就无法购买房屋、驾驶汽车或是开公司。因为它们做出的是在不幸事件发生时进行赔付的长期承诺,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持有足够的储备金,有效监管确保了它们能够兑现承诺。
那么AIG得到的是怎样的监管呢?AIG是一家跨国金融服务控股公司——鼎盛时期资产达1万亿美元——拥有保险公司和其它业务。AIG有一家小型储蓄及贷款机构,因此可以在1999年选择美国联邦储蓄管理局(OTS)来监管其控股公司和非保险业务,包括如今臭名昭著的金融产品(Financial Products)部门。几乎不存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让这个部门得以进行高风险的押注,最终拖垮了AIG,致使其接受政府纾困——一直在OTS的监管下,但OTS的专长——储蓄与贷款——仅代表了AIG资产负债表的千分之一。与此同时,AIG旗下由州立机构监管、受资本要充足率约束的保险公司保持了偿付能力,并相对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