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60年前,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在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面前辩称,不应允许洛杉矶的两家大型连锁杂货店合并。政府认为有两件事处于危险之中:普通美国人的生计,以及开创法律先例以防止市场饱和的机会。
1966年的案件并不是为了证明现有的集中度。这是为了表明该行业正开始“转向寡头垄断”。当局认为,冯氏食品杂货公司和购物袋食品商店之间的合作将会造成最后的打击。
司法部说,“你不能强迫政府等到市场不再具有竞争性时才干预合并运动。”最终司法部赢得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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