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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的税率应该定在多少?

聂日明:此次税收争议源于manbetx3.0 “资本轻税、劳动重税”的税收结构,使税务部门倾向于“重税”的解释和执行。

近日,有报道称manbetx3.0 国税总局稽查局发文,要求纠正此前创投合伙企业的税收适用错误,激起大量的公众讨论。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对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类别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国税总局所谓的纠正,就是要求按照“经营所得”(以个体工商户)类别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考虑到新税法中30万元以上的净收入的税率就超过20%(适用30%),创投基金的税率明显上升。

要讨论创投合伙企业的税率问题,首先需要讨论manbetx3.0 税收的法律授权问题。合伙企业的税收涉及到企业和个人两个层面的税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如何界定,也就是说,法律层面没有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做出界定。

梳理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变动可以发现,2000年,国务院下发规范性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自2000年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此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税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细实施细则。最近的文件是2008年下发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该文规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重申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适用经营所得,比照个体户,税率从5%到35%超额累进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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