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子造起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新华社提供的实录,《解释》共有十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包括: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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