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监管架构亟需改革

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在中信泰富外汇豪赌和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后备受批评。事实上,如果不对金融监管架构进行彻底改革,香港各监管机构就难以发挥效力。

银行家和律师恢复了对香港证监会的批评,称其软弱无能,脱离实际。这些指责可谓有凭有据。但从根本上来讲,香港证监会的运作受制于所依托的法律框架。举例来说,根据股票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股价敏感信息。但是,如果一家公司未能做到这一点——例如中信泰富,它数周后才坦承了自己毁灭性的外汇押注——香港证监会却不能对其实施处罚,因为没有法律支持这种做法。

“迷你债券”事件也暴露出监管的断层。虽然香港证监会负责投资产品的审批,并对产品通过经纪商进行的销售予以监督,但却无法监督通过银行渠道进行的销售。在类似于央行的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的眼皮底下,香港几乎每家银行都卷入了“迷你债券”(mini-bond)中。

像一些人期望的那样,把香港四大监管机构和4家附属监管机构合并成一家有法令支持的超级监管机构,并不能保证监督和执法得到改善:看看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在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事件中的失败吧。“双峰”体制可能更好:一家机构(得到加强的证监会)监督市场和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另一家机构监控关键机构的偿付能力。该模式适用于澳大利亚和美国(也会适用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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